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
工程概算审核随机抽取公告
本项目公告经我单位审定,现通过固定价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随机抽取。
一、项目概况(表一):
项目业主 | 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 |
建设地点 | 什邡市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1.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英雄纪念广场)一期: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英雄纪念广场项目一期工程,本项目由地上办公主楼及辅楼立面改造、党史馆加固及室内装修、室内会议室装修、办公室装修、接待室装修改造,园区景观、道路、停车位及其它设施;改建大门及公共卫生间。 2.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英雄纪念广场)二期:项目设计范围面积约为3.49万㎡。其中包括漫樱步道、艺术步道、儿童趣玩空间、活力广场、悦动旱喷、花芷汀步、网红桥等活动空间,以及城市精神堡垒、艺术坐凳、艺术灯具等创意设施设备。 3.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城西污水干管改造工程):新建污水管道,道路拆除及恢复等。 |
其他 | 1.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英雄纪念广场)一期:工程费估算1600万元; 2.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英雄纪念广场)二期:工程费估算2600万元; 3.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城西污水干管改造工程):工程费估算8551.10万元。 |
审核时间要求 | 审核时间10日历天。 |
二、工作内容:完成本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三、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 :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安装专业)
2.根据什邡市住建局通知,主管部门建议项目业主不予相关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委托关系的,其相应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参加本项目抽取,即使参加其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
四、其他要求:
1.中选后,签订概算审核合同,并出具审核报告。
2.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核工作,项目业主将不支付相应部分费用,且有权解除合同。
五、报名时间
1.各随机抽取申请人报名及抽取时间、地点为:报名时间即北京时间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至2023年7月4日17时00分;抽取时间即北京时间2023年7月5日16时00分;报名及抽取地点: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什邡市沱江路西段1号七楼)
3.项目业主以随机抽取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4.本项目(合同段)工程发包价一览表
(表二):
合同段 | 报价方式 | 报价要求 | 工程发包价 | 备注 |
工程设计概算审核 | 固定价 | 按《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收费标准的40%执行。 |
|
六、报名资格审查
1.发包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在有关监督人员及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公开举行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中
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如参加随机抽取的申请人只有1名,且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我单位将直接确定其为中选人。
3.抽取方式。在随机抽取开始前,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持以下资料由业主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时提供);
(3)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供投标人(供应商)廉洁承诺书原件;
注:所有复印件均盖鲜章
七、本次随机抽取公告在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ww.sfgtjt.com网站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沱江路西段1号(市国投大厦7楼)
邮 编: 618400
联 系 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0838-8105132
/Public/attached/file/2023/20230629155610_75884.pdf
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9日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GF—2015—0212
合同编号:SFGT-GC-2023-0**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业主单位(甲方):
咨 询 人(乙方):
委 托 人(丙方):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什邡市外北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城西污水干管改造工程)工程设计概算审核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
4.投资金额: 亿元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
7.其他:/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相关工作内容详见“专用条件”。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共1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计取方式: 以送审价为基数,按《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收费标准的40%记取。
2.支付办法:设计概算审核服务费在出具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支付前应考虑违约责任追究情况)。概算审核费用由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子公司收到费用结算单后,按其内部支付审批流程办理并支付。业主单位在支付酬金时,咨询人应提供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23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四川省什邡市。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业主单位执贰份。
业主单位: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住所: 住所: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委托人: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住所:
账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 “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业主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业主单位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业主单位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 支付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业主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业主单位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业主单位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业主单位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业主单位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业主单位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业主单位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单位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审计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1.3执行。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工作开始之日起前。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按通用条件2.2.1执行。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曾琴 其权限范围: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2.5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2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满足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具体人员(姓名、专业)为: 。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权负责项目工作开展。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1.3执行。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按通用条款3.1.4执行。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详交接清单。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报告;以委托人提交单项资料时间开始,第10个日历天完成评审报告(一式2份);评审报告通过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复核。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2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通用条款第4.1.3执行。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通用条款第4.1.3执行。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通用条件4.1.3执行。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每推迟一天处罚500元,推迟7天以上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每推迟一天处罚500元。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 3 日前,向业主单位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支付酬金:
酬金的支付方式:设计概算评审服务费在出具评审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支付前应考虑违约责任追究情况)。概算评审费用由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子公司收到费用结算单后,按其内部支付审批流程办理并支付。业主单位在支付酬金时,咨询人应提供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取。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6.2 合同解除
6.2.1三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
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互不担责。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业主单位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事项;合同有效期内。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事项;合同有效期内。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事项;合同有效期内。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1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曾琴,送达地点:什邡市沱江西路1号国投大厦7楼,电子邮箱:763244140@q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审计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按通用条件8.5条第四款执行。
9. 补充条款
9.1 中选人不得将工作转包给第三方,若因中选人转包等违反合同约定情况,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中选人自行承担;
9.2 审核程序:按照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汇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9.3 在提交咨询成果前2天把电子版报告提供给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接收人:曾琴 ,QQ邮箱:763244140@qq.com。
9.5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职履约,把好审核质量关,不得漏评、错评,工程数量应准确,套用定额编号应准确,特征描述应准确,编制说明内容齐全、问题阐述清楚,认质认价材料的价格应认真调研确保价格合理。对送审单位提交的清单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和进行修正。
9.6 审核机构应派员参加在审核过程中涉及到相关会议。
9.7 咨询人员不服从委托单位安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9.9咨询人对承接的项目有疑问或者需要确认等情况,不得与业主单位私自沟通,私发评审成果等,一经发现,扣除本次项目评审费用并且不得再次承揽集团相关业务。
10.其他约定
10.1合同的审批流程按委托方(丙方)内部流程进行审批。
10.3造价咨询费用由业主单位(甲方)承担,咨询方(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投标函
致: (招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以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计划服务期为: ,并承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审核工程设计概算工作。
2.我方承诺本次服务质量标准为: ;服务要求满足: 。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果贵方接受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根据合同规定即投标书中的各项承诺完成全部工作服务,并据此签订合同书。
5.我方出具的有关业绩、拟进场的人员、设备、设施以及反映投标人实力及信誉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行为,无条件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投标资格。
6.在正式合同订立之前,本投标书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附件成为约束双方的行为的法律文件。
7.其他承诺: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电话 |
| |
企业类型 |
| ||||
营业执照号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四川省内常驻机构信息 | |||||
地址 |
| ||||
负责人 |
| ||||
联系方式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构成表
序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职称专业 | 年龄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 学历 |
| ||
年龄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注:1. 每个人员单独填写此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投标人近年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业主 (委托人)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总投资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项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